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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肇事处罚的案例

时间: 燕华2 交通事故案例

有关肇事处罚的案例

  酒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理念已经得到民众普遍接受,但有人偏就不信这一套,这不,邱某因酒后驾驶摩托车,不但摔伤了头颅,险些丢了性命,日前还被灌南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在,只能用一个字形容邱某的感想:“悔”!下面,学习啦小编为您介绍。

  有关肇事处罚的案例一

  今年9月24日,邱某到朋友家做客,俗话说,“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朋友见到邱某,自然很热情,中午安排一顿丰盛的招待宴是避免不了的。“无酒不成席”,生性豪爽的邱某在吃饭时也没有太客气,甩开腮帮和朋友觥筹交错喝了个痛快,全然忘记饭后自己还要驾驶摩托车回家。

  一番推杯换盏后,邱某和朋友结束了吃饭,未听别人劝阻,便自行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行车途中,邱某酒劲上涌,控制不住车辆,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的电线杆旁,造成其本人头颅受伤,住院治疗12天,还动了开颅手术。事后经鉴定,邱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8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灌南县人民法院认为,邱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灌南县人民法院遂以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有关肇事处罚的案例二

  一辆出租车停在南宁市衡阳秀灵路口的快车道上等待红绿灯,可绿灯亮起了多次,后面车辆也鸣起了喇叭,就是不见出租车往前开。巡逻民警巡查发现,司机竟趴在方向盘上睡着了。这名钟姓司机被检察机关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指控犯危险驾驶罪。

  11月30日上午9时许,41岁的钟某被带上法庭。面对公诉人的指控,他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一再表示后悔。

  钟某已有十几年驾龄,自2004年起在南宁开起了出租车。今年7月24日晚上,钟某拉着客人去了一趟马山,回到南宁后已是25日凌晨,他又饿又困,便去明秀路小区附近的铁路边与10来个朋友吃烧烤、喝酒,一直从凌晨4时喝到上午7时左右。钟某说,他大约喝了五六瓶啤酒,感觉有些醉意,便离开,准备赶去五一路交接班。钟某驾驶出租车沿衡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衡阳秀灵路口,在等待红绿灯时,因为太困了,他竟睡着了,车子就停在路中间的快车道上。大约过了半小时,有民警来敲车门,他才惊醒。

  民警将钟某叫醒后,发现钟某神智不太清醒,身上有明显的酒味,于是对其盘查,并要求钟某出示证件,但钟某支支吾吾,不愿出示驾驶证等。随后,民警通知交警一大队将钟某带走调查。经检验,钟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64.5mg/100ml。

  在法庭最后陈述时,钟某表示,他已经深深体会到酒驾的危险性,事发后,他一直都很后悔、自责。钟某称,上有母亲,孩子正在上大学,妻子每月最多也就挣个千把元钱,平时家里基本上靠他开出租车维持生活,现在他被抓了,家里人不知怎么生活。他希望法官念他虽醉酒驾车,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从轻量刑。

  法官表示择日判决。

  有关肇事处罚的案例三

  案情介绍:

  2009年元月10日,兰某在搬家时,酒后推自家的平板车并装载杂物前往新家。途经城区时,兰某为贪求近道,违反规定突然从北向南横穿公路,恰逢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因躲闪不及,摩托车撞在平板车的中部后,刘某及其6岁的儿子被抛出,均因头部着地造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焦点:

  兰某推平板车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因为兰某是推的人力车,而非驾驶机动车,即其不是机动车驾驶员。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构成。

  简要评析:

  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理由是:

  首先,兰某推平板车从事运输属公共交通运输。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非机动车辆一般情况下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也不是绝对的。下列情形应当例外:

  1、非机动车辆被用来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

  2、非机动车辆的用途被纳入与机动车辆相同用途的;

  3、非机动车辆与正在进行的有关交通运输活动有直接关联的。

  本案中兰某推平板车在城区公路上从事交通运输,应认定为公共交通运输。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第二条也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即强调的是“从事交通运输人员”,而不是车辆。

  再次,兰某存在违章行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其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兰某酒后行车、违反规定突然横穿公路、在借道同行时未避让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刘某,明显违反了禁止性规定。且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属后果严重。兰某已导致两人死亡,当属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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