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责任划分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划分
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
1、按事故发生的地点分:(1)校内事故: 课余事故,课内事故
(2)校外事故:指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从事故的表现形式分:(1)游戏型事故:指学生游戏时不小心发生的伤害,致害人一般不是故意伤害他人。
(2)恶作剧型:指伤害者往往故意伤害别人,由于年龄小,未考虑到后果。
(3)失职型事故:往往和学校的设备陈旧失修或教师的工作责任小不强有关。
3、从学校对事故所负责任大小的角度分:
(1)学校直接责任事故
(2)学校间接责任事故
(3)学校无责任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赔偿
民法通则规定的关于承担责任的原则:
过错原则 无过错原则 公平原则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学生伤亡事故中,关于学校责任的承担,有下面三中情况:
A、学校直接责任事故。是指由校方的原因造成的学生伤亡事故,即事故的发生与校方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这类事故,显然学校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责任。
B、学校间接责任事故。指事故的直接原因不在学校,而在当事学生之间(如学生打架引起伤害),或在学生本人(如不小心在校受了伤),或者其他一些非学校的因素(如校外春游活动)等等。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学校由于某些过错或措施不力,客观上为事故
的发生或伤害提供了条件。对于这类事故,我们认为主要应该由肇事方的法定监护人或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学校也视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
C、学校无责任事故。指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因而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事故。以下结合法律规定分别介绍: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一)学校应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
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
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是保证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前提。国家有关法律对学校有保证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部对此问题也三令五申,在1989年做出了《关于中小学危房修缮、改建工作的通知》,1992年又与财政部、国家计委做出了关于发布《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