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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责任人处理办法

时间: 东宇2 事故责任

安全事故责任人处理办法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除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行政主要领导和什么责任及责任人的责任,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一些有关于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办法。

  如何做好事故责任分析和事故责任人处理

  以往,当发生事故按"三不放过"原则要求进行事故分析时,最难莫过于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这两关了。往往要花一半或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才能勉强摆平,究其原因,除一些非人为因素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事故当事人怕承担责任。主要是怕通报,怕扣奖,怕留下不良印象,因此竭力掩盖事故真实经过和真实原因。而一些现场目击者又往往怕得罪人,怕以后工作难做、面难见、关系难处理,因此,明知当事人反映情况不实,也宁愿装聋作哑,不肯点破真相,以至把一个简单的事故弄得复杂化。

  (2) 事故原因不清、不准,影响了责任分析的准确性。被分析到责任的,有的心里不服,要申辩;有的勉强"发扬风格",代人受过;有的领导出于"爱护"生产骨干的好心,大包大揽,主动承担领导责任。为部下开脱;有的则拼命布台阶,多拉几个"责任人"陪绑,搞搞平衡,平平民心;甚至有的还认为责任分析何必太认真,马马虎虎、毛估估、能报得出去就行,或者各打五十大板了事。

  (3) 长期来,对责任的分类、分档一直没有明确的硬杠子,造成分析时只好临场发挥,因此责任的称谓五花八门、流派纷呈。《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 558-94)》(下简称《调规》)颁布以后,这个问题初步获得解决。经过多年实际应用,觉得要公正、公平做好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处理,大有学问。

  1 事故责任的分析

  《调规》第4.6.2条规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

  在单位内部分析、考核时可以适当增加一些责任档次,例如"全部责任"(当责任者是唯一时使用,也就是"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注意与"直接(类)责任"相区别)、"重要责任"、"同等责任"(仅限原因不明事故发生后,对领导类责任分析时使用)、"间接责任"(相对于"直接责任"而不是"直接类责任"而言)、"一定责任"等。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样做对落实责任是有利的,尤其是有利于吸取教训。但是,在统计上报时,仍应将它们分别归口到"主要"和"次要"两项责任中去,以求统计口径的统一。一般来说,可将"全部"和"直接"两项责任归入"主要责任"项;其他各项则一律归入"次要责任"项。

  1.1 事故责任分析步骤

  (1) 根据调查阶段所获得的材料,分析构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什么,即:有哪些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哪些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其他直接原因。分析这些不安全状态和缺陷是否是由人员过失造成的,如果是的话,就要分析直接(类)责任。

  (2) 分析事故是否有间接的原因,是否由于人员的过失引起,如果是的话,就要分析领导(类)责任。尤其是当这些间接原因是《调规》第4.7条中所列的8种情况之一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3) 在直接类责任中,应分析落实清楚哪一个责任人应负哪一项责任。

  1.2 领导类责任的认定

  所谓"领导",不是特指"编制"上的"领导干部",而是泛指具有相关领导或管理职责的人(包括现职领导干部,即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例如:生产班组的正副班组长、技术人员、安监人员、有关职能科室的管理人员(包括科员、专职技术人员)等,当他们在本职工作上有了失误,而构成了事故的间接原因时,都可归入"领导责任"类中。如果是由于这些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构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则仍应按直接责任分析。从某种意义上讲,《调规》的"领导责任"不妨更确切地理解成"管理类责任"。

  有时可能遇到一些严重违章事件,却未产生后果,但从"预防为主"出发,需要作出责任分析时,大体上可以这样来掌握:

  (1) 对于偶发、且局限性的违章事件,一般只分析直接类责任,不分析领导责任。

  (2) 对于重复发生的(或习惯性的)但范围仅限于一个班组的违章事件,除分析直接类责任者外,还应追究班组长的领导责任。

  (3) 如果一次违章涉及同一单位(部门)的二个及以上部门(班组),或者就该单位(部门)来说是重复性或习惯性的,则还应追究该单位(部门)的领导责任。对于原因不明的事故,只追究领导类责任,不追究直接类责任;这里的领导是指第一责任者为代表的领导人员的职务责任。

  1.3 分清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

  首先,前者属于道义范畴的责任,即所谓"职务责任"或"管理责任";后者属于法律范畴的责任。其次,前者在责任分析中多数包含"主动承担"的涵义,而后者则往往处于"被动追究"的地位。再者,前者就其过失性质而言毕竟与事故的发生、发展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后者的违章和出事故属个人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发展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领导人员在事故中犯有违章指挥或亲自违章作业情节时,则应纳入直接责任类处理,而不应再按领导类责任处理,任其轻轻滑过。

  事故如未发现明显的间接原因,不追究领导类责任。但若某领导人员从严以律己的角度出发,主动承担领导责任时,可以不受这个限制。但一般不宜高于"一定责任"档。

  2 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扣罚或处分)既要与事故责任分析挂钩,又要适当有所脱钩。即:分析责任要从严,事故处理要宽严适度。为此,掌握好责任分析和处理尺度,非常必要。一般处理方法是:

  (1) 小事故(如障碍、异常、未遂、轻伤等)处理应从严,大事故(如一般及以上事故)适当从宽。

  (2) 习惯性违章从严,偶然性、局限性违章适当从宽。明知故犯性违章从严,知识性或技术性失误以及过失性违章适当从宽。

  (3) "三不放过"做得好的(吸取教训较深刻,防止对策较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贯彻较得力、有明显效果的)可适当从宽;对"三不放过"只讲形式走过场,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应付报表为目的,或隐瞒不报,或歪曲事故真相、想蒙混过关等行为的应从严。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其最终目的是使责任人和应受教育者受到教育,达到亡羊补牢的效果,不是单纯扣一些奖金,处分几个人。如果责任人确已受到了教育,当然在处理时可以适当从宽。当发生死亡事故时,不论死者是否有责任,都不应再作追究。因为死者已逝,再追究其责任已毫无意义,反而会被一些活着的责任人钻空子,把责任统统推到死者身上去,以逃脱处罚;当然,对死者作处分或处罚就更无必要了。当发生重伤事故时,对重伤者本人,责任可照常如实分析落实,但处分或处罚可酌情从宽或减免。因为对伤者来说,肉体已遭受到巨大的痛苦,甚至已终生伤残,其教训自然已刻骨铭心,终生不会忘记。

  分析事故责任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有时确实很难,往往每次事故所涉及的主要责任人总是几个平时的生产骨干。他们平时工作最买力,技术最好,经验最丰富,承担工作量最大,因此出事故的概率也最高。处罚轻了,不起作用;处罚重了,又怕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但是,为了使责任人和其他人真正从中吸取教训、受到教育,该处理的还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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