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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可以扣车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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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可以扣车的情况有哪些

  公路上时常看到汽车违法被交警拖走的现象。那什么情况交警可以扣车呢?跟着学习啦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交警可以扣车的情况

  1、客运或货运车辆超载的;

  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3、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4、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5、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6、未携带驾驶证的;

  7、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8、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9、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

  10、发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

  11、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12、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13、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交警扣车停车费规定

  根据2012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由此可见,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交警扣车时间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一般情况,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时间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8日左右。

  交警手势信号

  停止和靠边停车——手向上

  直行——双臂直

  左转——右手指向上

  右转——左手指向上

  变道——右手平动

  减速慢行——右手斜动

  左待转——左手斜动

  左手过头勿前行---停车信号

  右手摆动靠边停---靠边停车

  两手平伸右手摆

  警察叔叔让直行---直行信号

  掌心向前你别动

  哪手摆动向哪行---左、右转弯信号

  左手侧摆须待转---左转弯待转信号

  右手横摆道变更---变道信号

  变道安全很重要

  右手下摆是慢行---慢行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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